全国妇联与教育部、中央文明办、民政部、卫生部、国家人口计生委、中国关工委联合印发了《全国家庭教育指导大纲》。这一大纲旨在加强家庭教育理论体系建设,规范家庭教育指导内容和要求,提高家庭教育的科学性、针对性、实效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国务院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修订并及时颁布全国家庭教育指导大纲。家庭教育的政策文献如下:政策文献《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家庭教育政策研究》,王萍,中国儿童中心,北京。政策文献《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国务院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修订并及时颁布全国家庭教育指导大纲。《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 第二十四条 国务院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修订并及时颁布全国家庭教育指导大纲。
全国妇联、教育部等九部门日前发布关于印发《全国家庭教育指导大纲(修订)》的通知。修订后的大纲新增了8条核心理念,包括“家庭教育重在教孩子如何做人”。法律依据:《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第十六条促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
第二十四条国务院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修订并及时颁布全国家庭教育指导大纲。省级人民政府或者有条件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编写或者采用适合当地实际的家庭教育指导读本,制定相应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工作规范和评估规范。
法人必须经过设立人的设立行为才可能成立。须符合设立的要求:(1)法人要有自己的名称,确定自己法人人格的文字标识;(2)要有能够进行经营活动的组织机构;(3)必须有自己固定的住所;(4)须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能够进行必要的经营活动和承担民事责任。须有法律依据或经主管机关批准。
须有设立行为。法人必须经过设立人的设立行为才可能成立。须符合设立的要求:(1)法人要有自己的名称,确定自己法人人格的文字标识;(2)要有能够进行经营活动的组织机构;(3)必须有自己固定的住所;(4)须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能够进行必要的经营活动和承担民事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可以依法设立非营利性家庭教育服务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第三十六条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可以依法设立非营利性家庭教育服务机构。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可以依法设立非营利性家庭教育服务机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可以采取政府补贴、奖励激励、购买服务等扶持措施,培育家庭教育服务机构。教育、民政、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家庭教育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进行指导和监督。
非营利性。根据查询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政府门户官网信息显示,家庭教育服务机构是指从事家庭教育指导服务、课程研发与培训、心理咨询等业务的机构,其服务对象主要是家庭和家庭成员,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可以依法设立非营利性家庭教育服务机构。
可以。根据查询百度律临信息显示,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规定,学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可以依法设立非营利性家庭教育服务机构。
根据查询新华网信息显示,“构建覆盖城乡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体系”出自于《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体系是促进家庭教育、学校教育、社会教育之间相互协调配合,形成合力,完善育人环境,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的系统工程。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构建覆盖城乡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体系,各地响应会议精神,积极开展“家长学校”“家长课堂”“家庭教育指导师培训”等工作,意在改变和更新家长教育观念,激发家庭教育内生动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十八条国家制定学前教育标准,加快普及学前教育,构建覆盖城乡,特别是农村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为适龄儿童接受学前教育提供条件和支持。
切实加强面向基层的服务体系建设,国家重点支持中西部县(市、区)、乡(镇)中心服务站和流动服务车建设。利用网络优势,面向健康、亚健康人群,履行宣传教育、技术服务、信息咨询、药具发放和人员培训等职能。实施“新农村新家庭计划”和“生育关怀行动”,开展计划生育、生殖健康及家庭保健等服务。
教育行政部门、妇女联合会统筹协调社会资源,协同推进覆盖城乡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体系建设,并按照职责分工承担家庭教育工作的日常事务。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全国妇联与教育部、中央文明办、民政部、卫生部、国家人口计生委、中国关工委联合印发了《全国家庭教育指导大纲》。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国务院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修订并及时颁布全国家庭教育指导大纲。家庭教育的政策文献如下:政策文献《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家庭教育政策研究》,王萍,中国儿童中心,北京。政策文献《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 第二十四条 国务院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修订并及时颁布全国家庭教育指导大纲。省级人民政府或者有条件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编写或者采用适合当地实际的家庭教育指导读本,制定相应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工作规范和评估规范。
全国妇联、教育部等九部门日前发布关于印发《全国家庭教育指导大纲(修订)》的通知。修订后的大纲新增了8条核心理念,包括“家庭教育重在教孩子如何做人”。法律依据:《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第十六条促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