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强监督能力,是发挥纪检监察机关监督作用的前提 纪检监察机关作为党的专门监督、执纪机构,在新形势下进一步增强其监督能力和水平,是纪检监察机关面临的重要课题,也是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现实需要。认清职责定位、强化监督职能。纪检监察机关要准确定位转职能。
最大限度发挥出各部门作用,是不少地方探索研究的问题。北京等地纪委监委制定工作办法,明确各监督部门职责,规范工作流程,同时加强与执纪审查等部门互联互通,同频共振,将工作统筹考虑、成果统筹运用,增强了监督实效。
加强协调,整合党内外监督力量《党章》赋予了纪委协助党委抓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职能;我们党在长期的反腐败斗争中形成了“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一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双重领导体制具体化、程序化、制度化要求,进一步厘清党委、纪委责任清单。
具体有以下方面:联系市级党政群机关各部门和市属企事业单位的纪检监察工作。
派驻机构与驻在部门(含综合监督单位,下同)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派驻机构不承担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履行主体责任相关的日常工作,履行对驻在部门的监督责任,监督范围主要是驻在部门本级机关、直属单位和垂管单位,监督重点对象是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及市管党员干部和科级党员干部。
县纪委有权利让科级干部写检查。县纪委在履行职责时具有对党员干部进行监督、调查、核查和问责的权力。纪委是党和国家机关的监察机构,负责监督党员干部的廉洁从政、党纪国法的执行以及反腐败工作。
正确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积极开展谈心、谈话工作。 积极开展对党员干部的党风廉政和反腐败工作教育。 代表机关纪委受理群众来信、来访。 参与全局党风党纪监督检查,并督促整改落实。根据机关纪委安排,审查、处理本单位科级以下党员干部违纪案件。
学习《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心得感悟体会1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是纪检监察机关贯彻党的xx届六中全会精神,落实全面从严治党部署的重大举措和内部管理制度,为纪检监察机关和纪检监察干部监督执纪提供了有规可依、有章可循的规则和规矩。
法律分析: 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三十七条主要内容是纪检监察机关经过初步核实,对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需要追究纪律或者法律责任的,应当立案审查调查。凡报请批准立案的,应当已经掌握部分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事实和证据,具备进行审查调查的条件。
新《规则》规定,“监督执纪工作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线索处置、立案审查在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必须向上级纪委报告。”“纪检机关对反映同级党委委员、纪委常委,以及所辖地区、部门主要负责人的问题线索和线索处置情况,应当向上级纪检机关报告。